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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翠卿与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冯辉权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翠卿,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冯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冯翠卿,住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张万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冯辉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辉权,住鹤山市沙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翠卿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冯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2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22592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诉讼中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冯辉权在鹤山市农村信用联社的相关股权,但暂时不能拍卖处理。因被执行人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众多执行案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已依法移送立案庭破产审查中,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冯辉权的财产又暂时不能处理,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68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审 判 员  罗启全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