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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达钢模租赁站与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毛向飞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达钢模租赁站,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毛向飞,周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64号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达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号附123号,组织机构代码L7210660-8。业主谭春梅,女,1973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罗定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华润二十四城1号10栋26-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龚云飞,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毛向飞,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周浩然,男,汉族,1992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达钢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毛向飞、周浩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达钢模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达钢模租赁站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达钢模租赁站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