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红与被告付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付连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刘小红,女,汉族,干部,住漳平。被告付连花,女,汉族,居民,原住漳平,现拘押于龙岩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红与被告付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红于2015年10月29日以本案被告付连花涉嫌犯罪,应通过刑事诉讼渠道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65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人民币3685元,由原告刘小红负担。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烨(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