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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新津县卓锋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津县卓锋五金机电经营部,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91-2号原告新津县卓锋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业主杨艺。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法定代表人杨永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津县卓锋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240,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己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40,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龙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