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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313。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涵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接到吸毒人员林某的电话,对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珠海市南水镇下金龙村金龙瑞景售楼部附近交易。随后被告人周某在上述约定地点,将1袋海洛因交给林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0元。2.2015年4月30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再次接到林某的电话,对方称要购买价值9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仍在瑞景售楼部附近交易。随后被告人周某在上述约定地点,将3袋海洛因交给林某,并收取人民币90元。2015年6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在其位于珠海市南水镇下金龙村的住处被抓获,民警在该房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9袋、白色块状物质3袋、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1袋、电子称1个。经鉴定,从被告人周某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9.15克;从白色块状物质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共1.71克;从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中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1.9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销售毒品,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达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周某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抢夺罪,于1999年11月10日被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0月8日被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8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6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再查明,2015年6月10日,珠海市公安局南水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的住处查获用于贩卖毒品的白色XMI牌手机一部。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林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5.搜查笔录;6.扣押清单、提请法院判决清单;7.现场照片、物证照片;8.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9.现场检测报告书;1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1.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1999)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02)西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12.鉴定意见:珠公司化鉴字(2015)1120号《理化检验报告书》;13.《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查扣的白色XMI牌手机一部、电子称一个,系本案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9.15克、含海洛因成份的毒品1.71克、含氯胺酮成份的毒品1.92克,予以没收;查扣的作案工具白色XMI牌手机一部、电子称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文艳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封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