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07-1号原告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8207-8。法定代表人佘春仙。被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88820-8。法定代表人齐耀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2571元减半收取21285.5元,由原告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