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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桥诉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韦银锁与被申请人南京宝翔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翔公司)、岳晓培、韩先梅、胡钲雨、南京农专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专公司)、南京万泽精密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银锁,南京宝翔印务有限公司,岳晓培,韩先梅,胡钲雨,南京农专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南京万泽精密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诉保字第9号申请人韦银锁,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宝翔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广月路3号。法定代表人岳晓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岳晓培,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韩先梅。被申请人胡钲雨,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农专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中心村130号。法定代表人韩先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万泽精密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石羊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兆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韦银锁与被申请人南京宝翔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翔公司)、岳晓培、韩先梅、胡钲雨、南京农专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专公司)、南京万泽精密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翔公司、岳晓培、韩先梅、胡钲雨、农专公司、万泽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