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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武进斌诉李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银行账户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进斌,李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武进斌,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生春,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生春向申请执行人武进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19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5元,案件执行费667元。被执行人李生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生春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