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建宇与刘小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宇,刘小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王建宇,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小小,男,汉族,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王建宇诉刘小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宇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