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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建宇与刘小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宇,刘小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王建宇,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小小,男,汉族,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王建宇诉刘小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宇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