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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立平、李美珍与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平,李美珍,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王立平。原告:李美珍。被告: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长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平、李美珍与被告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平、李美珍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平、李美珍撤回对被告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美珍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