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永久兴页岩制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华富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永久兴页岩制砖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华富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31号申请人成都永久兴页岩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法定代表人,倪文兴。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富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海川路。法定代表人,杜丹。本本院在执行成都永久兴页岩制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华富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蒲江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龙建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琪琛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