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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明礼与徐成利、刘世霞、匡振刚、刘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礼,徐成利,匡振刚,刘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431号原告刘明礼,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XX,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成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匡振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妍,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礼与被告徐成利、刘世霞、匡振刚、刘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