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明礼与徐成利、刘世霞、匡振刚、刘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礼,徐成利,匡振刚,刘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431号原告刘明礼,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XX,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成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匡振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妍,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礼与被告徐成利、刘世霞、匡振刚、刘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