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林峰与路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杨林峰,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五区126号。委托人张换英,女,1965年2月25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五区126号,系原告母亲。被告路小广,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冯举沟村黄贝沟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峰诉被告路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杨林峰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杨林峰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