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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采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林峰与路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杨林峰,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五区126号。委托人张换英,女,1965年2月25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五区126号,系原告母亲。被告路小广,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冯举沟村黄贝沟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峰诉被告路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杨林峰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杨林峰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