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尚某与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98-1号申请执行人尚某。被执行人綦某。申请执行人尚某与被执行人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五终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某要求被执行人綦某给付款项146868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永乐路6号2单元101户、102户房屋,该房屋目前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五终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寅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