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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03号徕远大厦13楼1304室。法定代表人武军民。委托代理人吴新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青年路775号。法定代表人代立民。委托代理人赵刚。委托代理人李道敬,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2900元。审判长  邹永梅审判员  龙春平审判员  张高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蕴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