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890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郑碧水,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某某,女,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张肖云,女,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碧水,被告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肖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同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10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郑小某。婚前,原、被告未作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在外游手好闲,不尽家庭义务,几次在家中招待和尚,导致全村人来看笑话,被告还在外毁坏原告名誉,让原告对其彻底失望,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郑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管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被告自2000年开始相识,经过恋爱才结婚,双方感情深厚。婚后,原告生育了儿子郑小某,生活十分美满,现在儿子正在上初中,学习进入紧张阶段,被告希望原告不要过分放大生活中的小矛盾,以给孩子一个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被告的宗教信仰问题,被告已让和尚不要到自己家中,以减少矛盾。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管某某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2001年12月10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郑小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载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两人婚龄已有十五年,应该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婚生子郑小某正在读初中,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相尊重,真诚沟通,互敬互爱,可以化解矛盾,重归于好。综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能举证证明,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娅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