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涂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110号原告:涂某,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赵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