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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涂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110号原告:涂某,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赵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