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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何某,男,出生于1986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刘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