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何某,男,出生于1986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刘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