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黄某某。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李某甲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某、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