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尚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35号罪犯尚超,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洋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超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尚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3个,提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尚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10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尚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超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