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梁志慧与周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慧,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梁志慧被执行人周新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梁志慧申请周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8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周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7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亚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