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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俞哲范、俞哲福与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九村民小组、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征用土地补偿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哲范,俞哲福,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九村民小组,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208号原告:俞哲范,男,朝鲜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原告:俞哲福,男,朝鲜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春子,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吴锡臣,组长。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承赫,主任。原告俞哲范、俞哲福诉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九村民小组、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征用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哲范、俞哲福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7.50元,由原告俞哲范、俞哲福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楚仙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