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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长久与山东龙泰果蔬有限公司、姜来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久,山东龙泰果蔬有限公司,姜来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杨长久,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山东龙泰果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来正。被告姜来正,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菏泽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久与被告山东龙泰果蔬有限公司、姜来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长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杨长久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海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