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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终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黄×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刑终字第0088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姚×,男,66岁。原审被告人黄×,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姚×诉原审被告人黄×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姚×控诉被告人黄×侵占其财产,缺乏罪证。故裁定:驳回自诉人姚×对被告人黄×的起诉。上诉人姚×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未开庭就裁定驳回其起诉程序违法;黄×通知其亲友来派出所接其,有损其颜面,且黄×违法行为导致其不能在卖淫女暂住地合法居住,应当赔偿其25万元,因黄×没有给其赔偿,因此构成侵占罪。本院认为,上诉人姚×诉原审被告人黄×犯侵占罪一案,姚×在一审及二审期间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证明黄×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经审查缺乏罪证。综上,上诉人姚×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姚×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立军代理审判员  袁 冰代理审判员  马新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