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建铨与陈华、陈美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铨,陈华,陈美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5319号原告俞建铨(系福清市城头建铨汽车修理店的业主),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美芳,系原告俞建铨的妻子,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华,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美香,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俞建铨与被告陈华、陈美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建铨的委托代理人林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陈美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福清市城头建铨汽车修理店个体工商户。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一辆闽A×××××凯美瑞汽车因被撞毁而送到原告店里进行修理,车辆修理好后,被告拖欠原告修理费人民币2万元一直未还。2015年4月11日,被告陈华、陈美香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并承诺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个月还清。嗣后,原告多次向俩被告讨款,但俩被告均借故拖欠不还。俩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法应由俩被告共同偿还本案欠款。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华、陈美香共同偿还原告汽车修理费人民币2万元和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2015年4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陈华、陈美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福清市城头建铨汽车修理店的经营者。俩被告在原告处修车,截止至2015年4月11日,俩被告尚欠原告修理费人民币2万元。俩被告于2015年4月11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兹欠俞建铨汽车﹤闽A×××××﹥凯美瑞修理费贰万元正,自今日起两个月还清。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9月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陈华的居民身份证、俩被告的户籍查询回执、欠条、营业执照等为证。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权利。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华、陈美香尚欠原告汽车修理费计人民币2万元,有俩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俩被告应承担偿还欠款之责。故原告提出俩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汽车修理费人民币2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欠条中约定汽车修理费的还款期限为两个月,俩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提出俩被告应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中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合理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点应为2015年6月12日。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华、陈美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俞建铨汽车修理费人民币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从2015年6月1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建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9元,由被告陈华、陈美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洪附注: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