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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贾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83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系本案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李锋明,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华蓥市(以上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以贾某某的犯罪行为致其受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许某已与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收到赔偿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撤回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