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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首鸣与朱玲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首鸣,朱玲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胡首鸣。被告:朱玲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首鸣与被告朱玲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首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玲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首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首鸣撤回对被告朱玲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首鸣负担。审 判 员 张新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