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楠与赵勇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赵勇,鄂尔多斯市尚联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85号原告杨楠,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被告赵勇,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被告鄂尔多斯市尚联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楠诉被告赵勇、鄂尔多斯市尚联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杨楠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