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立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于艳秋、李荣春、高岭岩、李金旭和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关旭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立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于艳秋,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申请人:李荣春,男,194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申请人:高岭岩,女,194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申请人:李金旭,男,199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理人:于艳秋,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林,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法定代表人:冉伟,经理。被申请人:关旭东,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凤城市。申请人于艳秋、李荣春、高岭岩、李金旭因与被申请人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关旭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关旭东的价值为30万元的牌照号为CE5626营运货车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于艳秋的房产证号为2004112900**号房产作为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海城新东圣运输有限公司、关旭东的牌照号为CE5626营运货车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伊传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