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5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蓉与刘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蓉,刘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447号原告崔蓉,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臻,男,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蓉与被告刘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崔蓉未按照本院案件审理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