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蓉与刘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蓉,刘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447号原告崔蓉,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臻,男,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蓉与被告刘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崔蓉未按照本院案件审理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