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玉涛与烟台金益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涛,烟台金益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434号原告:张玉涛。被告:烟台金益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姜明周,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涛诉被告烟台金益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玉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3元,由原告张玉涛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