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汪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汪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4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胡宝安,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剑锋,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二俊,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哲,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汪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