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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翔与被告吴某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翔,吴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郭某翔,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吴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六安市。上述原、被告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翔及被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某的坂田富豪花园某房屋于2015年6月29日凌晨开始渗漏水至楼下原告房屋的卧室,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原告请求小区管理处通知被告前来查看,采取相应措施并修复,管理处于7月1日电话通知,被告母亲于7月2日前来查看,被告也于7月3日前来查看,但均未提及修复事宜,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中止渗漏。原告多次请求管理处、社区进行调解,但被告始终不出面解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修复坂田富豪花园薇苑房屋渗漏的天花板及墙壁;2、被告赔偿原告因天花板渗漏墙壁渗水所造成的损失,从被告知道给原告造成伤害之日起3日后开始计至修复原告房屋天花板及墙壁时止,每日按50元计环境损害、精神损害费用,至起诉之日为1500元,到修复完毕另行结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房间渗水问题,被告认为是因为外墙裂缝引起,被告在2015年8月已经委托装修公司做好了漏水的问题,共计花费6600元,现在已全部修好,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多花费的装修款及原告将房客赶走造成的租金损失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上下楼相邻房屋渗水引起的相邻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为两相邻房屋的权利人。庭审时,原告陈述坂田富豪花园薇苑房屋的业主是其儿子郭雁昆,被告陈述其为坂田富豪花园薇苑房屋的业主,因此,如果郭雁昆认为自己的房屋受到了损害,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即涉案相邻权纠纷的原告应为郭雁昆而非郭某翔,郭某翔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吴某。故本院对原告郭某翔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翔对被告吴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郭某翔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