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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康维科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王某某,女,200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娟妮,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康维科,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维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和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