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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美仙与李永萍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仙,李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1号申请人王美仙。被执行人李永萍。申请执行人王美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易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以(2015)易执字第1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0000元,执行申请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萍已给付了7600元,尚欠52400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李永萍名下位于易门县的房屋一套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王美仙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拔跃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