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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运城市联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运城市联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0834052—7。法定代表人南运城,段长。被执行人运城市联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地址:省道运永线K7+150公路下行。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与运城市联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晋公运运罚(2014)年2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运城市联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做出了(2015)运盐行审字第43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运城市联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全部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晋公运运罚(2014)年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生龙执行员  吕飞晖执行员  耿创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