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390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中共党员。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12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辩护人孙兵,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孙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皖K×××××号“奇瑞”牌轿车,沿颍上县南湖大道行驶至慎城社区卫生服务站路段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与停在路边朱某驾驶的皖K×××××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郭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郭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属醉酒。另查明,郭某(系颍上县看守所工勤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5年1月20日协助公安机关在颍上县慎城镇绿都CBD内将网上逃犯黄某某抓获。经本院委托颍上县司法局评估,该局同意对被告人郭某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庭审时均不持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阜阳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测报告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颍上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网上逃犯,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鉴于被告人郭某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和有立功行为,加之颍上县司法局关于被告人郭某适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等量刑情节,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法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卢寿臣审判员 谌 敏审判员 龚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