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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良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26号罪犯张良田,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紫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良田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良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3个,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良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10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良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良田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