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腾福荣、腾鑫雨与朱洪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福荣,腾鑫雨,朱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腾福荣,农民。申请执行人腾鑫雨,学生。法定代表人腾国明,农民,被执行人朱洪俊,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腾福荣、腾鑫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洪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惠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惠民县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对此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7278.5元,已履行0元,还应履行7278.5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