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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方有根、姚关明与姚关明、凌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有根,姚关明,凌美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325号原告:方有根。委托代理人:石小开。被告:姚关明。被告:凌美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有根诉被告姚关明、凌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有根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有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有根撤回对被告姚关明、凌美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3元,减半收取1001.50元,由原告方有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