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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刑初字第00204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电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卢锦章,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小燕、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卢锦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某酒后驾驶时风牌电动四轮车,沿胡曲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港区胡庄镇丁庄村大丁五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蔡某受伤,经送医药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17日死亡,被告人刘某肇事后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蔡某近亲属人民币4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蔡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车辆照片,证人孔某、周某等人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调取的道路监控录像、抓拍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同意接受被告人刘某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控辩双方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卢锦章提出的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考虑了其逃逸行为,不应作为量刑加重情节重复考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行驶,撞上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蔡某,致被害人死亡,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情况说明亦明确了排除被告人刘某的逃逸情节,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春华代理审判员  陈俊涛人民陪审员  周圣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