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涛等三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涛,曹兰英,张普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12号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丹丹,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腾达,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张建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曹兰英,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张普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建涛、曹兰英、张普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建涛、曹兰英、张普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减半收取138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志才审 判 员 朱喜明人民陪审员 程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