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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财政局诉内蒙古跃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财政局,内蒙古跃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张柏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洪波,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湘辉,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跃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财政局与被告内蒙古跃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双方协商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6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40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风审 判 员  特格喜人民陪审员  白凤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