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法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倪宏伟与孙一峰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宏伟,孙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倪宏伟,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木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孙一峰,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倪宏伟申请执行孙一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青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