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5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天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市万鼎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天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市万鼎贸易有限公司,顾鉴英,宋文华,范小付,范广付,范佳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592-2号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359号。法定代表人朱惠健,董事长。被告靖江市天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孤山镇孤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范小付,总经理。被告靖江市万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渔婆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范佳萍,总经理。被告顾鉴英。被告宋文华。被告范小付。被告范广付。被告范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天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市万鼎贸易有限公司、顾鉴英、宋文华、范小付、范广付、范佳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90元减半收取计64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