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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东与被告肖成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东,肖成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卢东,男,1979年生,河津市人。被告:肖成义,男,47岁,现住河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东与被告肖成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东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卢东减半负担400元。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柴俊龙代理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