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东与被告肖成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东,肖成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卢东,男,1979年生,河津市人。被告:肖成义,男,47岁,现住河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东与被告肖成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东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卢东减半负担400元。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柴俊龙代理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