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雷念、彭某、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雷念,彭某,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54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被告人雷念,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雷念、彭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蓝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雷念、彭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雷念、彭某、陈某伙同“桃心”(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于2015年6月12日1时许,驾驶小汽车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南160号B座楼下,采取使用液压剪、螺丝刀等工具撬锁的手段,盗窃得蔡某某的珠峰牌ZF125T-11C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0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雷念、彭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蔡某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的作案工具,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雷念、彭某、陈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彭某某、雷念、彭某、陈某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彭某某、雷念、彭某、陈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中二法少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雷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雷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为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缴获被告人陈某的作案工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粤TNQ6**)一辆(现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卓波人民陪审员 李昆韶人民陪审员 谭杏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敏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