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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滑强与吕国梁、吕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强,吕国梁,吕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734号原告滑强。被告吕国梁。被告吕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原告滑强诉被告吕国梁、吕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强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9元,原告滑强已预交,减半收27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