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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4年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良山,淮安市淮安区范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生。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