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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特字第20号艾某某要求宣告何某某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艾某某,女,200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监护人欧阳某某,女,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申请人之祖母)。申请人艾某某要求宣告何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艾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03年10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父艾某甲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0月20日生下申请人艾某某。2005年1月21日,申请人之父艾某甲患病去世。2005年3月份,被申请人何某某擅自离家出走,毫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已满10年,特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何某某为失踪人。经审,何某某,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系申请人艾某某之母。2005年1月21日,申请人之父艾某甲因病去世,同年3月,被申请人何某某离家出走,与家人毫无联系,现下落不明,已达10年之久。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何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现被申请人何某某下落不明已达10年,其女艾某某申请宣告何某某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贤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